通常来说,公司股东并无义务偿还公司所产生的亏损
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需在其实际缴纳的
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
而对于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他们也只需按照自己所购买的股份额度来对公司履行相应的责任。
然而,若出现以下两种情形,那么这些公司股东可能就有必要对
公司债务负起连带偿还的责任了:
首先是当股东滥用公司的
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享有之
有限责任,以此来逃避债务,并且给公司
债权人带来了严重损失的时候。
其次是当股东存在
虚假出资或者
抽逃出资行为的时候。
《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