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条款属于契约自由原则所赋予
当事人的选择权,即在
借款合同中允许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设定利息或者罚息与违约金。
在此基础上,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并确认其
法律效力。
这就表明,在借款合同这样的民事合同中,违约金与利息(罚息)两种责任形式存在着明显的并存关系且并不相互排斥。
然而,倘若在
民间借贷合同中对
贷款人逾期还款一事设定的
违约责任包括了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以及严重的违约金,那么对超出此范围的利息或罚息部分,由于触犯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有权自行判断其有效性与否,仅对那些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内的利息承
担保护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