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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规定生态损害赔偿

关于生态损害赔偿事宜,法律明文规定如下:
任何经营性质或组织形式的企业、机构,若经确切证据显示存在生态损害行为的,有权向其追索生态环境遭受相应破坏直至完全修复期间内,因某些服务功能的丧失而导致的那部分经济损失
以及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工作、进行鉴定和评估等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或者应当承担清除污染物、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等方面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新修订: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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