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单位涉及上述所列
违法活动,将对该单位判处适当金额罚款,同时对于对此类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以及参与其中的相关人员,则需要依照上述条款予以惩处。
在此类情况下,如果在
提起公诉之前能积极开展退赃退赔工作,有效地降低损害程度的扩大,法院才有可能考虑酌情减免其
处罚。
以下即为《最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针对(一)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单处
罚金量刑,我们的具体划分如下:
1、对于个人吸收存款数额未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数量尚未达到30户,但由于其行为导致存款人实际损失高达10万元的情况,
基准刑定为拘役三个月;
每增加3.5万元的损失或每增加2户的被吸收人数,刑期均需相应增加一个月;
若在判决之前能够全额退回存款人所有存款的,即可适用罚金刑;
2、对于个人吸收存款行为已经导致存款
人损失达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达到30户的情况,基准刑定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3万元的损失或每增加2户的被吸收人数,刑期同样需要依次递增一个月。
针对(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的情况,我们的具体划分如下:
个人吸收存款总额已达到100万元的情况,基准刑确定为有期徒刑三年;
每次增加8万元,其刑期都需要随之增长一个月。
关于(三)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具体划分为以下几点:
1、当单位吸收存款额不足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尚未达到150户,但由于其行为导致存款人实际损失达到50万元的时候,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基准刑设定为拘役三个月;
每次增加7万元的损失或每增加3户的被吸收人数,刑期也都需要按此方式相应增加一个月;
若适用
拘役刑尚不能充分体现
刑罚的公正性与威慑力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作为起点;
如在判决之前能够全额退回全部存款的,仍然可适用罚金刑;
2、当单位吸收存款行为已经导致存款人损失达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达到150户的情况,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准刑设定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次增加4万元的损失或每增加3户的被吸收人数,刑期仍然需要按此规律相应增加一个月;
3、当单位吸收存款总额高达500万元时,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准刑设定为有期徒刑三年;
每次增加30万元的损失或每增加3户的被吸收人数,刑期才能以此方式相应增加一个月。《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