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标的物向两位或两位以上
债权人提供
担保的情况下,若需要通过公开竞拍或拍卖方式处置
抵押财产以获取收入,以下所述便是财产处置所获得的资金如何依法分配:
首先,仅针对已进行过优先登记的
抵押权人,其优先受偿顺序将依据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来确定;
其次,已进行了优先登记抵押权人享有优先于尚未进行登记的抵押权人之权利并获得偿还;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对于尚未进行优先登记的抵押权人,其享有的权益将根据未登记抵押权人之间的债权比例进行合理分配和偿还。《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
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