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明文规定的
继承顺序方面,首先要明确由
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
遗产分配,而
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无权直接参与;
若无第一顺位
继承者存在或皆已经主动放弃其应有的
继承权利,或是因某些原因丧失继承权,那么将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流程。
在此过程中,分配遗产需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在同一尊崇世系的继承人享用的遗产份额上,通常宜均等对待;
2.对那些面临特殊生活困厄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是,应给予适当照顾;
3.对于那些在被继承人日常生活当中承担主要
赡养责任或者与其共度时光的继承人,适当地多分配些遗产给他们也是合理的;
4.对于那些具备实际
抚养能力并提供可得资源的继承人,如果他们未能尽到应有的赡养责任,在遗产分配时,应当采取不分或少分的方式进行处置;
5.如各继承人能够协商达成一致,亦可对遗产分配无需强制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