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
法规之规定,包办婚姻乃是一种非法行径,因此在此类情形下所获得的财务资源在夫妻选择
离婚时应被强制性的充公,不得归还给
当事人。
换言之,
彩礼不再被视为由任一方当事人所有。
若双方虽未落实
离婚手续,但婚后所获彩礼,并无
赠予人明确表明仅属女方所有的情况,该彩礼应被判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
若有赠予人清晰明确表示仅向女方做出赠予,那么该彩礼就将被确认为女方的
个人财产。
然而,如若彩礼是在婚前由赠予人赠与女方,那么它同样会被认定为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