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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二次销售的产品是否给退货

二手物品不值得推崇
对于已经经过第二次交易的商品,当然不能享受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服务优待。
然而,如果交易回来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的约定条款,消费者们可以选择索要退货、置换、维修等权益。
若是既没有国家政策也没有双方约定,那么当消费者收到商品后的七日之内便可以申请退货;
而超过了这个期限,只要购物商品满足法定解除合约的条件,用户仍然享有随时退货的权利。
但是,必须注意到如果长期存放所产生的质量问题等,可能会无法得到妥善的处理。
商家采取互联网、电视、电话以及邮寄这些方式销售商品的话,消费者们无权不在收到商品以后的七日内申请退货,并且无需寻找任何理由或解释,除了以下几项商品之外:
(1)由消费者自主定制的商品;
(2)鲜活易坏的食品;
(3)计算机软件和音频、视频文件等数字商品;
(4)已经交付的报纸、杂志。
然而,如果商品是根据其自身特性,同时又经过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适宜退货的,则不享受无理由退货服务。
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如初,能够维持其原始品质、功能。
如果商品、配件及商标标识都齐全无缺,那么就依然可以认为这是一个完好的商品。
而如果消费者出于检查商品质量和性能的需要,拆开商品包装的话,或者为了确认商品的品质和性能进行适当的调整,则不会对商品的完整性造成影响。
对于那些因检查目的过度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严重贬值的情况,我们将视为该商品并不完整。
下面列出了一些具体的判断标准以供参考:
(1)食品、药品(包括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划生育用品需要保持一毛钱套装包装的完整;
(2)电子电器类商品需要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不能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不能出现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3)服装、鞋子、箱包、玩具、床上用品、家居摆设等商品需要保持商标标识的完好无损,不允许出现标记脱落,同时商品也不应有污染或者损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新修订: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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