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运输途中丢失或者损坏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快件,倘若未办理保价手续,或者对所寄物品的价值缺乏明确说明,则会依据实际损失进行
赔偿处理,然而
赔偿数额的上限不得超出所收运费的三倍之数。
然而若是该快递已经成功申请投保,那么保险公司将会根据保价金额给予相应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