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乃
农村土地承包者依法对所
承包的土地享有的占有权、
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在特定条件下的处分权。
土地承包方应享有以下权利: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
承包方能够依法享受
承包土地的使用与收益的权利,并有权自行组织生产经营及决定产品
处理方式;
其次,可以依法进行互换或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土地资源更高效的利用;
再次,可以进行合法的
土地经营权流转,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此外,当承包地因强制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时,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取相应的补偿权益;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及行政
法规的规定,承包方还将享有其他一系列的权利。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别规定如下: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通过双方
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创设,此乃受
法律行为效力约束;
其次,土地
承包方式可划分为家庭承包与其他承包形式,其中主要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形式;
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作为基础的双层经营制度;
最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皆需依法实施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
由他人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