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股东
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必要条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有限责任的正当性确实是股东有限责任例外应用得以被允许的首要和根本的前提条件;
其次,能够触发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现象的主体乃是那些在实践中违反了由
公司法精心制定的关于股东有限责任各项权利与其关联各种义务关系的股东们;
再者,涉及到股东有限责任例外应用的行为构成上,核心要素便是公司股东所实施的滥用
法人人格这一严重
侵权行为;
然后,从股东有限责任例外应用所产生的最终效果来看,关键条件便是公司股东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对
债权人们权益造成的实质伤害;
最后,关于对股东有限责任例外应用涉及到的主观因素部分,我们不需要过分强调其
主观故意的要件。《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