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下类型的耕地应被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
首先是获得国务院或者县级行政主体批准设立的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范围内的耕地;
其次是拥有丰富且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接着是规模化的蔬菜生产基地;
然后是农业科研机构以及教育实验用地上的耕地区域;
最后则是能够进行改良的中等、低等产田及已经建成的高规格农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