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所规定的
继承过程中,对于那些虽具备
赡养之能而未履行
赡养义务的儿女们,若对他们进行
遗产分配时,此类子女应被酌情予以减分甚至完全剥夺遗产的份额。
由此可见,如若未能承担起赡养双亲的责任,
家庭成员确实有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遗产分配。
身为具有经济独立能力且成年的子女,不论其性别与婚姻状况如何,在父母步入老年并需要他们的照料之时,皆应当依据法律全力以赴地履行职责直至父母离世。
当子女未能切实履行赡养义务之际,任何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面临生活困境的年迈父母,均享有向子女索取
赡养费用的权力。
对那些拒绝执行赡养义务的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而那些情节恶劣、涉嫌
违法犯罪行为之人,应当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