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并且自愿承担起相应的付款责任(例如承兑责任)时,他/她方可正式成为票据的
债务人。
这并不仅仅基于出票人的支付委托,更需要经过他们自己所进行的承兑操作才能获得这样的身份,进而成为票据的主要债务人。
一旦付款人完成了票据的承兑手续,那么他/她便转而成为了承兑人,承担着
汇票的主要付款责任。
在此情况下,债务人便是指那些负有义务向他方提供某种行为或者不提供某种行为的人士。
具体到债的关系中来,债的主体包含了
债权人和债务人两方面。
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需要明确指定的个人或者机构。
债务人可以是一个具体的实体,也可以由多个实体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第八十九条,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
支票金额承
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