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诉讼中,
彩礼与赠与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彩礼通常被界定为一种基于缔
结婚约为前提的附带条件性的赠与行为,当特定情况出现时,
赠予人享有要求受赠人
退还彩礼的权利;
其次,赠与则是指一方自愿地将自身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然而,若出现严重侵犯赠与人或其
近亲的合法权益等法定情形,赠与人有权依法撤销该赠与行为。
《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
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