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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求是什么

1.在行政强制措施制度中,须明确立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法规权限。
若无适当的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得擅自用药强制执行行为。
2.行政机关需在具备特定的法律条件后,采用其法定方式方能进行直接运用行政强制措施的任务。
只要能够选择对涉及人员权益损害较轻的手段,便不采取可能造成更大伤害的方式。
3.结果行政机关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在预定的时间段内展开并维持行政强制措施行动。
一旦超过规定期限或无需继续执行时,应立刻解除或终止行政强制措施,不可再持续执行或延期。
4.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规程序做出行政裁决书及记载具体执行流程的文书,并将这些文件送达至相关人员或他们的亲属手中。
5.实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及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应对被涉及人员抒发自己观点和反驳方面的看法,并向对方阐述应享受的程序权利和寻求补救的相应途径。《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最新修订: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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