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尚未遭受司法裁决
宣布破产之时,
债务人或者
债权人皆有合法权利,向司法机构提交关于对存在破产风险的企业进行重组的申请。而若由债权人提出对债务人进行
破产清算的请求,那么在其所处的特定状况下,当人
民法院正式受理并接纳了该破产申请之后,但在宣告其正式破产之前,无论是债务人本身还是拥有相当于其
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10之上资产的
出资者,都有平等机会向法院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
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
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