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满足之条件有:
(一)须存
避险意愿,即
行为人对即将产生的危害具备清晰认知,期望通过采取避险措施来捍卫较大的合法权益;
(二)避险起源,主要源于如下诸多方面:
自然界力量的作用、野兽等动物的侵袭、他人的侵犯行为以及人类自身的生理、病理进程;
(三)避险时间节点,须是危害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十分临近,给合法权益带来了即时且直接的威胁;
(四)避险对象范围,旨在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五)避险程度限制,务必使其不能超越合理限度,从而避免无谓的损失发生;
(六)避险方式制约,仅限于不得不为之情形时方可施行;
(七)而对于那些职责所在、业务所系的人员则不适用于此种避险规定。《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
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
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