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汽车碰撞事件时,一般情况下并未支持要求支付贬值费用的请求。
这主要是因为从购车之日起,车辆便开始产生自然的贬值损失。
这种贬值损失并非由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源于车辆本身固有的属性。
因此,在处理此类
纠纷时,通常将付给的
赔偿款项用于维修受损车辆所耗费的资金、运输车辆上所承载的财物损失、实施救援行动所需的开销、更换受损车辆的成本、以及因合理的停运时间造成的
经济损失等方面。《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
财产损失,
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