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夫妻对于他们共同获得的财产进行一定的约定或处置,与此同时,也对各自的
婚前财产进行划分和限制,这样的规定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效力。
针对以上事项的约定,要求必须以
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并且可以通过办理公证手续来进一步增强其
法律效力。
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则是指公证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财产体制实施方式以及所得财产的分配规则及原则等方面达成的协议进行审查确认,以此确保所签订的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并赋予其相应的证明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