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配偶中有一方离世后,在对其所遗留的财产进行分配与
继承时,首要任务便是从该夫妻之
共同财产中剔除私有部分,仅保留属于尚在人世配偶的那一部分。之后,其余剩余之财产方构成死者所遗留下来的遗产。针对这一遗产,应依照死者生前所订立的遗赠
扶养协议进行公平分割;若该名死者并未曾留下任何遗赠扶养协议,那么便需要依据其生前所立之
遗嘱来分配此项遗产;再次,如果死者并无遗嘱存在,那么就需要按照以下规定的
法定继承顺序,由特定的
法定继承人对遗产予以继承:首先,
第一顺位为配偶、已成年子女以及父母;其次,为第二顺位即包括所有的兄弟姐妹、祖辈以及外祖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