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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素包括:
首先,该项犯罪行为的实施者通常是普通公民,亦即一般的主体范畴。
其次,该罪行所侵害的指向客体是公众的共同安全利益。
至于主观心态方面,罪犯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杀人意图。
最后,客观层面上则需看到罪犯具体实施的是何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动方式。
这种行动方式不仅限于传统的“燃放火灾”、“倾倒水流”、“引发爆炸”及“投入有害物质”等行为模式,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类型的行为手段,并且其危险程度与上述几个类型的行为应保持基本相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实施放火、决水、爆炸或者投放具有毒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多种性质的物质,甚至采用其他类似于这些行为的危险方式去危害公共安全,但在实际损害结果出来之前,尚未达到严重破坏的程度,那么罪犯将会面临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一个阶段性的刑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新修订: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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