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素包括:
首先,该项
犯罪行为的实施者通常是普通公民,亦即一般的主体范畴。
其次,该罪行所侵害的指向客体是公众的共同安全利益。
至于主观心态方面,罪犯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杀人意图。
最后,客观层面上则需看到罪犯具体实施的是何种形式的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动方式。
这种行动方式不仅限于传统的“燃放火灾”、“倾倒水流”、“引发爆炸”及“投入有害物质”等行为模式,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类型的行为手段,并且其危险程度与上述几个类型的行为应保持基本相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法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实施放火、
决水、爆炸或者投放具有毒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多种性质的物质,甚至采用其他类似于这些行为的危险方式去危害公共安全,但在实际损害结果出来之前,尚未达到严重破坏的程度,那么罪犯将会面临从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一个阶段性的
刑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