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
民法典》中,
侵权赔偿问题能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行使
代位权起诉。
这是因为,
代位权诉讼是一项对于
债务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的
诉讼手段,也就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若因为债务方未能充分行使其所拥有的债权,从而给
债权人带来了不利影响,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便有权向有
管辖权限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债权人自行的名义代替债务方行使债务权利,当然,前提条件是该项债务只专属属于债务方本身。《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