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人采取假冒他人身份的不当手段签署涉事合同,以此来诱骗利益关联方付出超过两万元的财物,其行为便已触犯我国
刑法中的“
合同诈骗罪”。
所谓的“合同诈骗罪”,乃是针对那些以不法攫取他人财富为目的,通过
欺诈手段在签订或执行合同的过程中获利的人。
关于这种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首先是
被害人权益的损害,也就是无论被告是个人还是公司,只要他们在行径中对
合同关系中的另一方构成
经济损失,那么该行为就已经侵犯到被害者的
财产权;
其次则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
构成要件也具体包括了以下几项原则:
1.被告人必须是在合同的订立以及执行期间实施犯罪行为的;
2.主体是合同关系中的一方
当事人;
3.
犯罪者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
4.
行为人在行为中故意采用欺骗手段;
5.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取他人财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意图。《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