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
物权乃是一种享有至高无上效力的绝对权力(又称对世权)。
在物权领域中,标的物的权益主体仅仅限于一方,并且权益所有者为特定之人,而对应的义务承担者则并非特定之第三方,其所承载的义务内容主要表现为消极之不为,换言之,仅需要防止任何可能侵害物权持有者行使其权限的行为发生即可,因此我们可以明显看出,物权乃属一种绝对性的权力。《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