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起诉离婚时,并不必然需要达到
分居长达两年这一程序性要求。
只要有任何一方
当事人有意愿终
结婚姻关系,便有权随时前往被告所属籍地或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一旦法院经审慎考虑并认定在调解无果之后,夫妻之间确实存在着无法弥补的裂痕,那么法庭将会基于此而采取行动——作出判决,正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因情感不合而分居达两年时间,确属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破裂的一种常见现象。
然而,法律亦规定了其他几种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况:
(一)配偶一方发生
重婚行为,又或是与他人长期稳定共同生活;
(二)其对
家庭成员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
暴力攻击,以至对家庭成员构成虐待或遗弃;
(三)沉迷于有害嗜好如赌博、吸食毒品且经过多次教育仍未能改正者;
此外,倘若有一方当事人被宣布失去联系,作为另一方
提出离婚诉讼的请求
证据,这些情况同样应被法庭采纳为此案裁判的重要依据,
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