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已经处于
分居状态长达两年之久,在发起
离婚诉讼之时并非就能够得到法院直接判定
离婚的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收到案件之后将会首先对双方进行调解,如经调解后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法院便会展开深入细致的审理工作以确定是否存在认定夫妻感情真的决裂的事实依据。
在此过程中,虽然分居达到两年这一事实表面上看似足以表明夫妻之间的感情早已出现严重问题,但实际上也有可能是由于其他一些不可预见或偶然因素所导致,而这种情况下,法院自然也不能仅仅根据分居时间便匆忙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