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以营利为首要目的,进行淫秽物品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以及传播行为者,根据法律规定将依法受到
刑法的严厉制裁。
具体而言,此类
犯罪行为被明确定义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
物品罪”,适用
刑罚为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同时还会被课以相应数额的
罚金。
若
情节严重者,其刑期将在三年至十年之间浮动,同样伴随罚金;
当其情节尤其恶劣之时,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
徒刑,且须缴纳罚金亦或接受
没收财产的
处罚。
另外,参照同样的标准,那些为他人提供书号,使之得以出版淫秽书籍刊物的人,也需要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
他们将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且有可能被惩罚以罚金;
而且,如果他们明知道他人打算利用这类书号来出版淫秽书籍刊物,仍为之提供书号的话,那么将会按照上述第一款的基础规定,进一步加重对其罪责的判定。《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