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
离婚证书的情况下,实际上仍有可能进行
婚姻登记。
此时需具体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
1、若作为自然人已完成了正式的
离婚手续及相关资料登记,那么在该基础上无需再次获取离婚证书便可顺利完成婚姻登记。
普通居民在此种情况下进行
结婚登记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提交以下证件和所需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具有真实意义的户口册及其附带
身份证;
(二)就个人无配偶或与另一方
当事人之间无直接亲属关系且无第三代以内
旁系亲属关系的事实作出有法效力的声明文件。
2、倘若尚未完整履行
离婚程序及相关资料的登记工作,那么在未经妥善解决此问题前提下再次尝试进行婚姻登记,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甚至构成
重婚犯罪嫌疑,导致自己接受
法律制裁的严肃后果。《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办理
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