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检察院准予
逮捕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当公安机关有正当理由确信
犯罪嫌疑人构成
犯罪时,应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
检察院批准逮捕。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需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同时附上案件相关的
案卷材料以及有力的
证据以供参考评估。而后,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该权力通常由检察长行使。但针对重大案件,需要提交给检察委员会议进行讨论和决策。在此之后,人民检察院应对公安机关所提请的逮捕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比实际情况和法律条款,分别作出准许或不准许逮捕的具体决定。对于准予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须迅速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而对于不准予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则需要详细解释原因,若有必要进行补充调查的,将会同时告知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置。最后,针对已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理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完成审核决定;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拘留,人民检察院则需要在十五日内做出决定,如遇上特别复杂的案件,则可延长至二十日做出最终决定。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过程中,并不单独展开进一步的侦查行为,也不会将案件退还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察。《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一条
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
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
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在报请核准
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
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