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对
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若
行为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其
诈骗金额的大小,将面临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等
刑罚处罚,同时还需承担支付,最少两万元至最高二十万元人民币之间的
罚金。
其次,若是诈骗金额巨大或同时满足其他重大情节条件的话,行动人将被判处为期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支付,最少五万元至最高五十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罚金。
最后,当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或同时满足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时,则可能需要接受长于十年的有期徒刑,甚至是
终身监禁,此外,还需支付五万元以上到五十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罚金,或者是被没收全部
个人财产。
而所谓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则是指以下几种具体表现形式:
第一类,即行为人使用非法制造的
信用卡,或是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取得到的信用卡进行
违法操作;
第二类,是在明知信用卡已过期或无效的情况下,依然照常使用;
第三类,指代那些从事非法的盗用人卡活动;
第四类,特指那些不合理或未经同意地透支行为。
最后,此处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便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动机,透支行为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或者超过了限制的时间范围,而且经过发卡银行的多次催缴,仍
不按规定方式偿还欠款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