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善意共同乘车(俗称“顺风车”)的情况下,引发涉及到损失和
赔偿的
诉讼时,原被告双方通常为
侵权行为的第三方。
此外,假如车辆的驾驶人在此过程中存在致损的过错,则其亦有义务承担相应的
侵权赔偿责任。
而善意共同乘车者,是指获车主或车辆管理者(即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以个人好意且未收取任何报酬的方式邀请或许可搭乘该车辆的乘客。
善意共同乘车并不涵盖未经容许或需支付费用的搭乘情况。
倘若因交通事故给善意共同乘车者造成了
人身伤害,涉事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作为行车行为的决策者和行车利益的拥有者,若在此过程中有过错,那么他们应负起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善意共同乘车者本人在事故中同样存在过错,则可以此来适度减轻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所负担的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