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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合格证有什么要求

在合格证书的具体细节方面,我们应当关注以下五个核心元素:
首先,农产品的明确名称;
其次,包装内产品的数量或者重量;
接下来,关于农产品的生产者详细信息,包括他们的姓名、产地以及联系方式;
再者,务必注明开具这份合格证书的准确日期;
最后,我们会看到一份庄严的承诺声明,其中包含了以下几个重要条款:
1)保证不对农产品应用任何违禁或限制使用的农药或兽药;
2)承诺不采用任何非法添加剂来提升商品质量;
3)保证所有上市销售的农产品都严格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及兽药休药期的规定;
4)确保申请人所销售的农产品符合相关的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
为了确保这些承诺的真实性,申请人应在对应的承诺选项处进行标记,同时,他们应对其声明承担相应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们还未将重金属、生物毒素等主观不可控性的因素纳入到承诺范围之内。
总的来说,合格证书中所要求的各项基本信息不得减少,但是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适当增添一些附加信息,比如产品的质检报告,名优标志等等。
在合格证书基本版面设置上,虽然全国各地形式上可能有所不同,但并未对此设定统一要求,例如纸张的大小以及颜色,既可以打印出来,也可以手写填写,甚至有条件的话,部分主体可以尝试运用电子化的合格证书。
关于如何开具合格证书,我们的建议是应该由生产者自行决定,并采取一式两联的方式进行,一联提交给主管部门,另一联则自行保留作为后期参考。
对于包装好的农产品,应该以包装盒为单位发放合格证书,而散装商品则可以以运输车辆或者收购批次为单位发放证书,实现一车一证或者一批一证,在交易过程中出示这份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认证结论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标志,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碍社会管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最新修订: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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