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对于那些年事已高、体力衰弱、患有重症或无法独自生存的人群,有责任和义务对他们进行扶助护理,但却选择拒绝履行这种职责,且其消极事实极其严重的情况下,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的严厉惩罚。
遗弃罪同时侵犯了
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利,其
犯罪的重点在于对于老幼病残等失去自我照顾能力的家庭成员应承担的
抚养义务的阻隔和反抗。
值得注意的是,此
罪名的犯罪对象严格限制于那些年老、年幼、重病或者无法独立生活的特定家庭成员。
然而,作为此种罪行的执行者,必然是对被遗弃者承担了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并具备实际
抚养能力的特定人员。
而从客观层面上看,此类事件具体表现为针对老幼病残等失去自我照顾能力的那些特定家庭成员,应该提供必要的扶助,但却选择作为拒绝
扶养这一结果的行为者,如果这一情势持续并且严重的话,那么便构成了犯罪。
至于主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显然是故意为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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