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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怎么处理

有合法配偶之人在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与某些人建立恋爱关系并提供财物礼物,若此等财物出自于夫妻双方拥有的共有财产额度,而其赠送行为未得到另一半的批准,则视为无权处置,此类未经确认的赠予行径并不产生法律效力
若赠予方要求返还受赠人收获取之物,当事人之请求通常应当获得法院的认可和批准。
反之,如果这些财物是由赠予方个人所有,那么当事人对返还此等财物的要求就不应被法院考虑。《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新修订: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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