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财物协议契约书并非强制要求进行公证。
若在订立过程中未触犯任何法律
法规,亦并未侵犯至其他人权益,且是由双方遵循诚意自愿,亲笔签署后即刻生效,此类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效力,无需进一步进行公证环节。
依据自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之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明文规定,夫妻之间可自行约定在漫长的婚姻历程中所获得的财产及婚前所拥有的财产归属情况,可选择划分为各自主持,双方共有的联合持有或部分各自主持,另一部分共同持有。
这项约定须以
书面形式呈现。
对于夫妻共享婚姻生活期间所获财产与
婚前财产的约定,不仅对他们自己具有直接的
法律效力,同时也对在婚姻关系中的双方产生至关重要的法律效力和束缚作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