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任意条件者,可视情况立即给予短期额外的监管豁免:
首先,对于罹患严重疾病且必须接受医疗保障的囚犯,其次,为哺乳期的女性或孕妇。
就囚犯来说,如果确有严重疾病,而且必须采取额外的医疗措施,例如
保外就医等,那么他们将得到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所签发的证明文件,并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