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含有以下五种类型:
1.对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实施限制;
2.查封特定的场所或财产设备;
3.扣留相关的物品;
4.冻结个人或企业的存款与货币汇出;
以及5.执行其他类型的行政强制手段。
相较于抽象性的行政管理规定和标准,行政强制措施属于更为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它是行政机构在特定的情景条件下,为了追求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相对特定的义务人或特定的财物做出的有针对性的具体行政处置行为。
其次,行政强制措施具有相当程度的刚性,即:
它是行政机构在使用其他
处理方式无效之后,或是没有其他可用处理方法时,通过国家法律赋予的强大执
行权力针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财产权益、行为举止等方面开展的不可逆转或是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行动。
这种性质是行政强制措施最为根本且核心的特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
违法行为、防止
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
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
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