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员工人数超出100位的生产经营单位而言,我们建议您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至少配置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在确保安全生产方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满足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若无法达到这些基本条件,我们强烈建议您不要进行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