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对于婚约期间赠与财物的处理原则主要确立了三个基本情境。
首先,如果男女方在婚约前后并未正式办理
婚姻登记手续,那么依照法律规定,男方赠送女方用于缔
结婚姻的财力需退还;
其次,双重条件下的礼金也需要主动归还,即男女双方成功履行了婚姻登记程序却未能实现
同居生活;
最后,无论是婚前赠与还是婚后赠与都可能会直接导致赠与人经济状况发生困难,此时无论婚姻关系是否
存续,都应考虑将这些财物全数退还给赠与人。
以上这三点即是法律所允许的礼金返还情形,其他任何涉及婚约期间财物处置的问题,都应该由
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