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务人无偿转让的
财产权益,债权方能否据实申请撤销,应当因具体情境而异。当
借款人于
债务履行期满之后,主动放弃其所拥有的债权以及债权
抵押物等事项,从而直接导致了资产的无偿转让。在此种状况下,若债权方同样将自己名下的资产无偿转让,并为刻意延长其应当到期
清算的债务债权,严重影响到借款人对其债权清偿的要求实现;或是通过故意压低价格的方式进行资产转让,那么绝对有权向当地法院提交申请,明确要求撤销之前的相关转让行为。反之,则不可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
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
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