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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及其两种方式是哪些

合同保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大手段:行使代位权以及提起撤销之诉。
合同保全作为一项实质性的债务保护措施,主要是针对可能出现的合同债务人资产不正当减少情况,以防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现象,从而赋予债权人采取某些特定权力进行干预的合法程序。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可通过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这两种途径来完成对合同的有效保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新修订: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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