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术语中,骨裂又被称为裂纹骨折、青枝骨折,属于一类不完全骨折的范畴。
对于身体各个部位发生的骨折而言,如果虽经过治愈后仍未出现明显的功能障碍或是只有轻度功能欠缺的情况,则可归类于
十级伤残之列。
在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分类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明确了几种
类别属于十级伤残的具体细节:
比如青少年发生的四肢长骨骨折,其骨折线已经蔓延至骨骺;
又如枢椎齿状突骨折,对功能产生了实际影响;
还包括如骨盆有两处以上的骨折或者是粉碎性的骨折,骨折后畸形愈合等;
另外,诸如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对功能造成了潜在的影响等等。
确立
伤残等级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许多方面的因素,如对医疗和护理的需求程度、身体组织器官结构的破坏以及功能障碍、以及由残疾引发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的影响等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4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4.5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