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依法查处和清除
违章建筑物乃合法且必要之途径。
无论建造时间长短,任何未经授权或未经过适当申报程序的建筑物均可视为违章建筑。
在这种情况下,负责违章建筑检查与清理事务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汇报此类违规情况。
同时,这些人员在
执行公务时须持有由直辖市、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相应识别证件,以证明其执法身份,并且还需携带相关法律文书。
关于违章建筑的
处罚方法及其必要性,以下为详细说明:
1.罚款:
对于
违法建造
行为人所建造的能够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非法建筑,罚款金额将在建设工程造价的5%至10%之间,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限期拆除:
若上述建造行为无法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其对规划实施的影响,那么相关
责任人将被要求限期自行拆除该非法建筑。
3.行政强制拆除:
当其他措施无法实现时,由直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维持安全并统一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在此过程中,拆除人员须严格按照相关法令程序进行,同时应携带相关的法律文书作为凭证。
关于违章建筑的
立案标准,以下是我们的相关规定:
任何未经事先审批,非法转让、租赁或
抵押已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及任何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非法转让已以出让方式获取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还有那些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都会被我们作为
立案稽查对象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依照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期满不
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