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若夫妇之中有任何一方因其行为不当而构成了
家庭暴力这一事实,进而导致
夫妻双方离婚的结果产生的话,未遭受伤害的另一方即无过失方将享有要求损害赔付的权利。
然而,倘若在实施
离婚决定之时,并未曾主张该项
损害赔偿要求,或者在签订
离婚协议的那一刻未对此类请求做出明确的表示放弃,在此之后的第一个周年纪念日起,便可再次提出该项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要求,期待另一方能够给予相应的物质补偿。
若配偶方无法达成共识,您完全可以通过
诉讼途径向法院
申诉并要求进行
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