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后,若一方的父母出钱为其子女购置不动产并登记于
出资者女儿或儿子名下,这种行为被认为仅作为对自身儿女的赠与,因此此类不动产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中的一方专属所有财产。
2、在婚后,倘若一方的父母出资出手购买住宅,同时将
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字之下,那么这意味着他们的意图是赠送给夫妻双方。
所以在
离婚进行房产划分时,除非有明确的
证据能表明婚后某一方的父母出资买的房子实际上是
赠予他自身的子女,否则通常会认为这是夫妻二人的
共同财产。
3、如果在婚后,某一方父母出资购
买房屋且将所有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这种情况应视为是夫妻两人的共同赠与,属于共同所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