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标的物种类的明确划分为:
(一)有形财产,即具有深刻的社会价值以及实际的使用价值,且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可进行合法的交易流通的有形物质实体;
(二)无形财产,即也具备社会价值及实用性,而且受到法律许可进行自由流通的非物质形式的智力创造成果;
(三)劳务,,是相对有形财产而言,无法通过具体的物质形态来展现业绩成果的劳动与各类服务活动;
(四)工作成果,则特指发生于合同履行环节中所产生的并能够彰显履约行为表现的有形物质或是无形
知识产权等诸多方面的综合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