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实施的规定,
债务人为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第三者有权进行处理的财产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经由依法实行登记审核后方可作为
抵押:首先是建设于建筑物以及土地附着物之上的可能性;
其次是建设用地
使用权;
再者是海域使用权;
接下来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质料及最终产出品;
此外还包括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船舶以及飞机等;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则是交通运输工具;
除了以上列举的各项外,再无任何其他法律条款或是行政规定对其进行禁止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
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