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他人提
起诉讼的通知后,倘若法庭决定依法适用
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那么审判部门须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及应诉材料送达至
当事人手中。
并且,法院会在当事人接收完所有相关材料之后的第十五个自然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安排适当时间开展案件审理工作。
相反地,若法庭依照法定程序选择采纳普通程序进行审理,那么
立案法院需在三十日后再进行合适的时间安排以展开审理活动。
而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准确联系,此时便须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通告。
通常来说,法院会在报刊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日起九十三天之后,即为审理该案的适当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
民法院对
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