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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时的物上代位权是什么

担保之财产因为丧失、毁坏而得到金钱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赔偿或者补偿时,此类金钱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便会成为原担保财产的替代品,然而,担保物权却仍然以其特有方式附着于该替代品之上。
如此一来,作为债权人的一方有权利对这一替代财产行使担保物权。
抵押作为一种法定的债权担保手段,其设立的根本宗旨在于为债务的履行提供切实有力的保障,进一步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然而一旦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依然未能履行义务,抵押权人便具有法律依据,可以通过合法处置抵押物所得的变现款项中优先受偿,但最终决定抵押权及所担保债权是否能够如愿以偿地实现的关键所在,绝大多数时候则取决于抵押物本身价值的升降变化——带有实现起来颇具挑战性的不确定因素。《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最新修订: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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